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观教育
论文摘要: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对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这反映了国家和高校管理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走向现代文明方面又迈进了一步。同时这也表明高校管理工作在大学生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目前高校管理工作对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认识的状况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对此提出相应的思考建议,以便为学校正确地片大学生进行权利义务观教育提供参考。
1,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
高校作为国家授予特定职责和管理自主权的机构,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双重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其次,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是,无论是什么法律关系,都不能剥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大学生的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既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就是维护大学生的利益,保障他们正常完成学业,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同时使高校本身得以存续。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现代教育己有别于传统教育,教育活动的层次及范围都在不断拓展,教育行为的社会背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渐增强,推行依法治校成为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理顺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调动学校办学的主动性、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以及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特别是对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现阶段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认识的问题
2.1对权利认识具有自利倾向
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公民,大学生不仅享有一般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大大加强了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权利意识都很强,但是也应该看到一部分大学生在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他们知道自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等等。对于这些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的主张正是大学生权利观意识化的表现,是大学生权利的正当回归。但是,也有部分大学生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感情色彩占了理性成分的上风,用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去评价是否公正,用自己的标准调整道德和法律底线。但是,社会除了法律还育‘诚信”,有社会应有的道德底线。
[1]
2.2对义务认识的缺失
大学生对待权利和义务的不同态度让人担忧,对权利内容了解得透之又透,对应尽义务的认识肤浅,该缴的费用不缴,能拖则拖,一部分大学生还没有建立起应有的义务观,头脑中缺乏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意识,认为享受权利是理所当然的,负责任是社会和学校的事,尽个人义务是傻瓜,甚至认为校纪校规妨碍了个人自由和权利。
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偏差不仅是学校的头痛事,还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好影响。一是学生本着国家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人性化放松对自己的约束,违反校纪校规甚至法律的现象严重;二是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高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责任意识和社会协调能力欠缺,难以及时适应法治社会和责任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3.大学生权利义务观不对等的原因
3.1教育大环境的变化
首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改革,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变迁。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导致旧的社会法权关系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现代的、适应新形式的经济体制也塑造着大学生的行为和思想,甚至带来思想上的混乱。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依附观念、大锅饭观念,铁饭碗观念是主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导致分配收入的差距悬殊,这样就容易造成人们心理失衡,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大学生心理失衡,价值观念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拜金倾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原有的法律也在调整,如原来不允许大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更不能擅自结婚,现在则允许了;原来学校可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其作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理,现在则不行了,等等。这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竞争意识、法制意识,但又导致一些学生重知识的应用性、实惠性,重权利而轻道德修养、轻责任和义务。
其次,社会有法不依、依之不公现象严重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不认同感。有法不依、依之不公现象以及一些国家公务人员贪赃枉法、拘私舞弊、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律公正等行为让大学生不信任国家法律,使之形成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3.2教育内容和方式受到冲击
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仅限于法律课堂的开设,这对大学生法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它作为一门必修、同时也是公共课,没有引起大学生应有的重视。其次,高校也没有足够认识到学生的素质培养与知识培养一样重要,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够。再次,高校法律教育者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缺乏应有的工作热情,应付了事,一些法律教师甚至竭力想转换岗位。另有一些老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口味,在教育中也主要是谈民主和权利问题,对一些纪律和责任义务的内容就避而不谈。这样的教育内容导致了学生了解知识的片面性,恶化了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认识的不对等状况。
3.3学生自身的思想变化
第一、大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太强,对待事物往往出现不太理智的行为。大学生在面对一些现象时,理智上往往能够表示认同,情感上又表现出漠视的态度。第二、过多社会负面事件导致了大学生对社会认识不够全面、有失偏颇、以偏概全这样一些现象的出现。第三、价值目标的功利性。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大学生在价值目标的取向上比较急功近利,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为标准,而对自己没有利益的事情则表现得很冷漠。
4、完善大学生权利义务观教育的思考建议
4.1高校与大学生都应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一体性
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作为一个公民,不应该总强调权利而忽略应尽的义务;而作为一名大学生,不应该只对权利感兴趣而忽视应尽的义务。在学校,你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简单地以学生违反校规而随便给予开除;大学生有自由选择是否住校的权利,学校不能以方便集中管理为由禁止学生到校外租房;大学生有达到婚龄选择自由结婚的权利,学校不能以结婚妨碍他人和影响学业为由禁止在校学生结婚,校方不能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开除学生或勒令退学等等。同时你也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等等。
4.2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教育的良性社会环境
高校的学习生活只是大学生成长的一个阶段,大学生将来走入社会,还要经历其他很多在学校所没有经历的,对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仅凭高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它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为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构建良性的社会互动环境。
4.3进一步完善高校法制教育
第一、法制教育的完善,需要学校改变过去那种思维定式,认为法制教育只是法律基础课堂传授的传统认识,而应把重点放在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培养上。第二、高校应让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感受到法律课堂不再是一种“额外负担”,而是一门对一个人一生都不可或缺的素质培养课程,是造就社会人才的需要。第三、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变单纯教师讲授为师生双向平等交流,改灌输式为交流式。2006年秋季新学年伊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教材在全国普通高校新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正式使用。教材中的法律基础部分,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主线,概括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线索清晰,内容丰富,深浅适度,在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4加强高校配套机制的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单纯依靠学生自身的权利义务观转变是不够的,学校还需要加强高校配套机制。如教育体制改革后,学费由学生自理,贫困大学生在缴不起费时,学校应该怎么办?由此,学校就应该尽可能地出台如银行贷款、勤工助学金、奖学金等这样的措施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4.5转变高校德育模式,以德育增强大学生权利义务意识
道德与法律有密切的关系,道德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特别是在私权领域,道德约束功能要远大于法律。我国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要求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在2005年3月25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澎的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等,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等。然而,方面,由于传统的教学模式的影响,实用性的知识教学占据了学校教育的大量时空:另一方面,“政党伦理”对德育的强入性渗透,学校教育没能真正重 ‘成人”的德育工作,导致了高校德育的缺失,不仅一些大学生没能受到合适的德育教育和影响,就是一些教师也没能准确定位德育教育的理念,德育在学校教育中处于边缘地位。然而,德育教育在人的一生中是不可或缺的,它起着灵魂和导向作用。大学生是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是具有高素质的人,是国家培养的栋梁之材,所以大学生应明确政治方向,增强责任感,摆正自己与社会的关系,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高校必须不断创新高校德育模式,加强道德教育。
当然,针对这一问题,除了以上提出的,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如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学生在学中玩,玩中学,提高学法的兴趣。再如,加强管理人员及老师的法制观念,预防或避免由于管理人员职务行为中的不当操作引发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总之,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集体的事,而是整个社会都应关注和配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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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
高校作为国家授予特定职责和管理自主权的机构,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双重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其次,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是,无论是什么法律关系,都不能剥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大学生的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既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责就是维护大学生的利益,保障他们正常完成学业,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同时使高校本身得以存续。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现代教育己有别于传统教育,教育活动的层次及范围都在不断拓展,教育行为的社会背景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渐增强,推行依法治校成为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理顺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调动学校办学的主动性、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以及学生学习的自觉性,特别是对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现阶段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认识的问题
2.1对权利认识具有自利倾向
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公民,大学生不仅享有一般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大大加强了大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权利意识都很强,但是也应该看到一部分大学生在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他们知道自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等等。对于这些合理的利益诉求、正常的主张正是大学生权利观意识化的表现,是大学生权利的正当回归。但是,也有部分大学生面对自身利益的不合理“诉求’,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感情色彩占了理性成分的上风,用自己内心确认的道德观念去评价是否公正,用自己的标准调整道德和法律底线。但是,社会除了法律还育‘诚信”,有社会应有的道德底线。
[1]
2.2对义务认识的缺失
大学生对待权利和义务的不同态度让人担忧,对权利内容了解得透之又透,对应尽义务的认识肤浅,该缴的费用不缴,能拖则拖,一部分大学生还没有建立起应有的义务观,头脑中缺乏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意识,认为享受权利是理所当然的,负责任是社会和学校的事,尽个人义务是傻瓜,甚至认为校纪校规妨碍了个人自由和权利。
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偏差不仅是学校的头痛事,还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好影响。一是学生本着国家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人性化放松对自己的约束,违反校纪校规甚至法律的现象严重;二是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高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责任意识和社会协调能力欠缺,难以及时适应法治社会和责任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3.大学生权利义务观不对等的原因
3.1教育大环境的变化
首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改革,决定了法律意识的变迁。经济结构的变革必然导致旧的社会法权关系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现代的、适应新形式的经济体制也塑造着大学生的行为和思想,甚至带来思想上的混乱。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依附观念、大锅饭观念,铁饭碗观念是主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导致分配收入的差距悬殊,这样就容易造成人们心理失衡,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大学生心理失衡,价值观念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拜金倾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原有的法律也在调整,如原来不允许大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更不能擅自结婚,现在则允许了;原来学校可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其作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理,现在则不行了,等等。这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竞争意识、法制意识,但又导致一些学生重知识的应用性、实惠性,重权利而轻道德修养、轻责任和义务。
其次,社会有法不依、依之不公现象严重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不认同感。有法不依、依之不公现象以及一些国家公务人员贪赃枉法、拘私舞弊、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律公正等行为让大学生不信任国家法律,使之形成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3.2教育内容和方式受到冲击
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仅限于法律课堂的开设,这对大学生法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它作为一门必修、同时也是公共课,没有引起大学生应有的重视。其次,高校也没有足够认识到学生的素质培养与知识培养一样重要,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够。再次,高校法律教育者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缺乏应有的工作热情,应付了事,一些法律教师甚至竭力想转换岗位。另有一些老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口味,在教育中也主要是谈民主和权利问题,对一些纪律和责任义务的内容就避而不谈。这样的教育内容导致了学生了解知识的片面性,恶化了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认识的不对等状况。
3.3学生自身的思想变化
第一、大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太强,对待事物往往出现不太理智的行为。大学生在面对一些现象时,理智上往往能够表示认同,情感上又表现出漠视的态度。第二、过多社会负面事件导致了大学生对社会认识不够全面、有失偏颇、以偏概全这样一些现象的出现。第三、价值目标的功利性。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大学生在价值目标的取向上比较急功近利,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为标准,而对自己没有利益的事情则表现得很冷漠。
4、完善大学生权利义务观教育的思考建议
4.1高校与大学生都应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一体性
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作为一个公民,不应该总强调权利而忽略应尽的义务;而作为一名大学生,不应该只对权利感兴趣而忽视应尽的义务。在学校,你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简单地以学生违反校规而随便给予开除;大学生有自由选择是否住校的权利,学校不能以方便集中管理为由禁止学生到校外租房;大学生有达到婚龄选择自由结婚的权利,学校不能以结婚妨碍他人和影响学业为由禁止在校学生结婚,校方不能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开除学生或勒令退学等等。同时你也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等等。
4.2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教育的良性社会环境
高校的学习生活只是大学生成长的一个阶段,大学生将来走入社会,还要经历其他很多在学校所没有经历的,对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仅凭高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它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为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构建良性的社会互动环境。
4.3进一步完善高校法制教育
第一、法制教育的完善,需要学校改变过去那种思维定式,认为法制教育只是法律基础课堂传授的传统认识,而应把重点放在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培养上。第二、高校应让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感受到法律课堂不再是一种“额外负担”,而是一门对一个人一生都不可或缺的素质培养课程,是造就社会人才的需要。第三、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变单纯教师讲授为师生双向平等交流,改灌输式为交流式。2006年秋季新学年伊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教材在全国普通高校新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正式使用。教材中的法律基础部分,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主线,概括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线索清晰,内容丰富,深浅适度,在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4加强高校配套机制的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单纯依靠学生自身的权利义务观转变是不够的,学校还需要加强高校配套机制。如教育体制改革后,学费由学生自理,贫困大学生在缴不起费时,学校应该怎么办?由此,学校就应该尽可能地出台如银行贷款、勤工助学金、奖学金等这样的措施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4.5转变高校德育模式,以德育增强大学生权利义务意识
道德与法律有密切的关系,道德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特别是在私权领域,道德约束功能要远大于法律。我国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要求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在2005年3月25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澎的总则中增写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等,在具体规定中增写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等。然而,方面,由于传统的教学模式的影响,实用性的知识教学占据了学校教育的大量时空:另一方面,“政党伦理”对德育的强入性渗透,学校教育没能真正重 ‘成人”的德育工作,导致了高校德育的缺失,不仅一些大学生没能受到合适的德育教育和影响,就是一些教师也没能准确定位德育教育的理念,德育在学校教育中处于边缘地位。然而,德育教育在人的一生中是不可或缺的,它起着灵魂和导向作用。大学生是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是具有高素质的人,是国家培养的栋梁之材,所以大学生应明确政治方向,增强责任感,摆正自己与社会的关系,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高校必须不断创新高校德育模式,加强道德教育。
当然,针对这一问题,除了以上提出的,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如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学生在学中玩,玩中学,提高学法的兴趣。再如,加强管理人员及老师的法制观念,预防或避免由于管理人员职务行为中的不当操作引发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总之,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教育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集体的事,而是整个社会都应关注和配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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