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方言的分区标准研究综述
[摘要]关于方言分区的标准问题越来越得到方言界的重视。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逐步深入,很多学者又提出了不少自己的新看法。
[关键词]汉语方言 标准 语言
对汉语方言的分区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就开始了,而关于汉语方言分区的探讨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慢慢拿出来讨论。1982年丁邦新在《清华学报》上发表了《汉语方言区分的条件》一文,首先将汉语方言的分区标准拿出来讨论,在文中丁先生指出:“以汉语语音史为根据,用早期历史性的条件区别大方言,用晚期历史性的条件区别次方言;用现在平面性的条件区别小方言。”1984年詹伯慧先生在《略论划分汉语方言的条件》中也谈到汉语方言的分区问题,他认为划分汉语方言要坚持“以语言材料为依据,以社会历史资料为主要参考”的原则,其中的语言材料“一般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能够显示出它的个性,对于其他方言具有排他性,二是充分显示出它的共性,对于本方言区各地方言一致性”,并精选出一些典型性的特征,作为划分方言的主要依据和鉴别方言的主要特征。1985年,李荣先生在《方言》(第二期)上发表《汉语方言分区的几个问题》中又将这个问题提出来,同年他又在第三期《方言》上发表《关于汉语方言分区的几点意见》,再次谈到这个问题。1988年罗杰瑞在《汉语概说》中用十条标准将汉语方言分为三大区,这十条条标准涉及语音、词汇两方面,其中语音标准有两个,八个属于词汇方面的标准。八后年李如龙在《龙岩师专学报》上发表《语音的变化是区分汉语方言的重要标准》,在此文中,李如龙认为:“语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系统性很强,语音标准当然是区分方言的重要标准。但是,如果局限性于声韵调的一些特点,……,因此就难免有粗疏之感。”最后他指出“在为汉语方言分区时,多考虑语音变化的标准,不但是符合实际的,而且有必要的理论根据。”而王福堂在1998年《关于客家话和赣方言的分合问题》中在谈到客家话和赣方言分合问题时认为:“客家话和赣方言分合的问题,主要是两方言语音特点的异同问题。”同时还指出“语方言并不依靠这种词汇差异作为分区的依据”。可见,他主张汉语分区应当从语音的差异上进行划分。1997年《学术研究》上刊登了高然的《对汉语方言分区问题的再认识》,在本文中高然认为“从语言实际出发是分区的基础”,“划分方言区域,不是划分行政区域,应从语言自身特点去考虑才能得出较合理的结论”,“除了语音词汇之外,语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作为分区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他还提出“从大到几个大方言,小到某个方言岛,要想正确判断其方言归属,不参考其历史人文背景是不行的”。
关于方言分区的标准问题越来越得到方言界的重视。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逐步深入,很多学者又提出了不少自己的新看法。
2002年,李蓝在《方言比较、区域方言史与方言分区——以晋语分音词和福州切脚词为例》一文中通过比较都导源于无秦时期反语的晋语分音词和福州切脚词这种特殊而古老的语言现象,得出晋语应当划成全国一级大方言区,客赣则就合并的结论,在文中他认为“不宜过于强调某一条件在分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宜过于强调条件同分区必同”,他还认为“从全国汉语方言分布的大格局出发,根据具体的方言情况来确定合适的分区条件,在实际进行方言分区时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但文中并没有谈到怎样才是合适的条件。也在2002年,詹伯慧先生《方言分区再认识》一文中再次强调了他本人在1984年提出来的“从方言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观点。同时还指出方言分区的目的不是为分区而分区,“而是要通过方言分区显示不同类型的方言所具有的语言特征及其通行范围,使方言工作者在方言的调查研究中遇到任何一种方言时,稍作了解便可以心中有数,在已有的方言区中找到‘对号入座’的位置”,所以方言分区的主要依据必然是在全面剖析比较方言的特征基础上归纳出的语言特征。李如龙在《汉语方言学》一书中认为“方言区划分对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都应重视”,刘新中、杨蔚、崔淑慧在《关于汉语方言分区的语言条件》中也持此观点,“分区应该从整体上把握语言的特征,即从语音、词汇、语法等评议的整体诸要素出发来综合考虑”。李小凡对汉语方言分区方法则提出了一个全新观点,“汉语方言分区,当然要遵循事物分类的一般逻辑”。并以此为出发点,指出“方言区的划分只能用同一个标准在同一层次上进行”,并把汉语方言的分区分解为“划类和鉴别两件相关而并不等同的工作”,这就是“首先是从汉语方言的整体出发,划分出几类特征鲜明的方言区;划类完成后,再从个体出发,将方言一一归入既定的方言区中”,文中最后还指出在划类标准的选择中应选择处于语言结构中更深层次的为标准,在词汇(词汇、发音)、音系(语音、音位)、语法(形态、句法)这三类标准六项因素中最深层的是句法,“不过,就汉语而言,目前对方言句法的研究水平显然还不足以提出有效的划类标准,汉语又缺乏形态标志,因此可以用来划类的抽象程度最高的结构特征就是音位了。”同时还认为假如要挑出一项音韵特征给汉语方言分类,“根据目前的认识水平,恐怕只能是古全浊声母在今方言中的映射,尽管这条标准并不是完善无缺的,也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最终选择”。有的学者提出要按照西方历史语言学关于语言分类的办法,取共同保留、共同创新和共同脱轨来对汉语方言进行划分,但张光宇在《共同保留、共同创新与共同脱轨》一文则认为用这种方法来划分汉语方言“其结果必难如愿”。在2006年孟万春在《从语言的三个平面看汉语方言分区——兼谈延长方言的归属问题》一文又提出了从三个平面的角度给汉语方言分区,但实际上与李如龙先生的标准并无大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丁邦新.汉语方言区分的条件.清华学报,1982,(14).
[2]高然.对汉语方言分区问题的再认识.学术研究,1997,(1).
[3]郭必之.方言地理和方言分区可以接合吗.读项梦冰、曹晖.汉语方言地理学——入门与实践.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3(5).
[4]李蓝.方言比较、区域方言史与方言分区——以晋语分音词和福州切脚词为例.方言,2002,(1).
[5]李如龙.语音的变化是区分汉语方言的重要标准.龙岩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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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汉语方言 标准 语言
对汉语方言的分区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就开始了,而关于汉语方言分区的探讨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慢慢拿出来讨论。1982年丁邦新在《清华学报》上发表了《汉语方言区分的条件》一文,首先将汉语方言的分区标准拿出来讨论,在文中丁先生指出:“以汉语语音史为根据,用早期历史性的条件区别大方言,用晚期历史性的条件区别次方言;用现在平面性的条件区别小方言。”1984年詹伯慧先生在《略论划分汉语方言的条件》中也谈到汉语方言的分区问题,他认为划分汉语方言要坚持“以语言材料为依据,以社会历史资料为主要参考”的原则,其中的语言材料“一般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能够显示出它的个性,对于其他方言具有排他性,二是充分显示出它的共性,对于本方言区各地方言一致性”,并精选出一些典型性的特征,作为划分方言的主要依据和鉴别方言的主要特征。1985年,李荣先生在《方言》(第二期)上发表《汉语方言分区的几个问题》中又将这个问题提出来,同年他又在第三期《方言》上发表《关于汉语方言分区的几点意见》,再次谈到这个问题。1988年罗杰瑞在《汉语概说》中用十条标准将汉语方言分为三大区,这十条条标准涉及语音、词汇两方面,其中语音标准有两个,八个属于词汇方面的标准。八后年李如龙在《龙岩师专学报》上发表《语音的变化是区分汉语方言的重要标准》,在此文中,李如龙认为:“语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系统性很强,语音标准当然是区分方言的重要标准。但是,如果局限性于声韵调的一些特点,……,因此就难免有粗疏之感。”最后他指出“在为汉语方言分区时,多考虑语音变化的标准,不但是符合实际的,而且有必要的理论根据。”而王福堂在1998年《关于客家话和赣方言的分合问题》中在谈到客家话和赣方言分合问题时认为:“客家话和赣方言分合的问题,主要是两方言语音特点的异同问题。”同时还指出“语方言并不依靠这种词汇差异作为分区的依据”。可见,他主张汉语分区应当从语音的差异上进行划分。1997年《学术研究》上刊登了高然的《对汉语方言分区问题的再认识》,在本文中高然认为“从语言实际出发是分区的基础”,“划分方言区域,不是划分行政区域,应从语言自身特点去考虑才能得出较合理的结论”,“除了语音词汇之外,语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作为分区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他还提出“从大到几个大方言,小到某个方言岛,要想正确判断其方言归属,不参考其历史人文背景是不行的”。
关于方言分区的标准问题越来越得到方言界的重视。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逐步深入,很多学者又提出了不少自己的新看法。
2002年,李蓝在《方言比较、区域方言史与方言分区——以晋语分音词和福州切脚词为例》一文中通过比较都导源于无秦时期反语的晋语分音词和福州切脚词这种特殊而古老的语言现象,得出晋语应当划成全国一级大方言区,客赣则就合并的结论,在文中他认为“不宜过于强调某一条件在分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宜过于强调条件同分区必同”,他还认为“从全国汉语方言分布的大格局出发,根据具体的方言情况来确定合适的分区条件,在实际进行方言分区时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但文中并没有谈到怎样才是合适的条件。也在2002年,詹伯慧先生《方言分区再认识》一文中再次强调了他本人在1984年提出来的“从方言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观点。同时还指出方言分区的目的不是为分区而分区,“而是要通过方言分区显示不同类型的方言所具有的语言特征及其通行范围,使方言工作者在方言的调查研究中遇到任何一种方言时,稍作了解便可以心中有数,在已有的方言区中找到‘对号入座’的位置”,所以方言分区的主要依据必然是在全面剖析比较方言的特征基础上归纳出的语言特征。李如龙在《汉语方言学》一书中认为“方言区划分对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都应重视”,刘新中、杨蔚、崔淑慧在《关于汉语方言分区的语言条件》中也持此观点,“分区应该从整体上把握语言的特征,即从语音、词汇、语法等评议的整体诸要素出发来综合考虑”。李小凡对汉语方言分区方法则提出了一个全新观点,“汉语方言分区,当然要遵循事物分类的一般逻辑”。并以此为出发点,指出“方言区的划分只能用同一个标准在同一层次上进行”,并把汉语方言的分区分解为“划类和鉴别两件相关而并不等同的工作”,这就是“首先是从汉语方言的整体出发,划分出几类特征鲜明的方言区;划类完成后,再从个体出发,将方言一一归入既定的方言区中”,文中最后还指出在划类标准的选择中应选择处于语言结构中更深层次的为标准,在词汇(词汇、发音)、音系(语音、音位)、语法(形态、句法)这三类标准六项因素中最深层的是句法,“不过,就汉语而言,目前对方言句法的研究水平显然还不足以提出有效的划类标准,汉语又缺乏形态标志,因此可以用来划类的抽象程度最高的结构特征就是音位了。”同时还认为假如要挑出一项音韵特征给汉语方言分类,“根据目前的认识水平,恐怕只能是古全浊声母在今方言中的映射,尽管这条标准并不是完善无缺的,也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最终选择”。有的学者提出要按照西方历史语言学关于语言分类的办法,取共同保留、共同创新和共同脱轨来对汉语方言进行划分,但张光宇在《共同保留、共同创新与共同脱轨》一文则认为用这种方法来划分汉语方言“其结果必难如愿”。在2006年孟万春在《从语言的三个平面看汉语方言分区——兼谈延长方言的归属问题》一文又提出了从三个平面的角度给汉语方言分区,但实际上与李如龙先生的标准并无大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丁邦新.汉语方言区分的条件.清华学报,1982,(14).
[2]高然.对汉语方言分区问题的再认识.学术研究,1997,(1).
[3]郭必之.方言地理和方言分区可以接合吗.读项梦冰、曹晖.汉语方言地理学——入门与实践.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3(5).
[4]李蓝.方言比较、区域方言史与方言分区——以晋语分音词和福州切脚词为例.方言,2002,(1).
[5]李如龙.语音的变化是区分汉语方言的重要标准.龙岩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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