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服务危机干预建设研究
摘要:21世纪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SARS事件、汶川大地震等诸如此类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作为应激源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加强对个体、家庭以及社会如何去面对和承受突发性公共事件这方面的心理研究,寻找一种能引导、疏通和帮助大众的应激心理策略,探究构建一种有效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社会的进步、家庭的安康、个体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心理救助,是现代,公共卫生、社会学、心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应激;危机干预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灾难性事件的突发性、震撼性,可引起明显的心理痛苦,无论是心理索质多么好的人,都会悲痛、恐惧和绝望。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的强烈地震灾害,并波及我国的甘肃、重庆、云南等多个省市。这次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不但使灾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受波及省市的人们陷入焦虑恐慌的巨大心理压力之中(北川宣传部副部长冯翔之死引人深思)。如果能及时对整个受灾群体和高危人群进行心理社会干预。就能减轻灾后的不良心理应激反应,避免心理痛苦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促进灾害事件后的适应和心理康复。因此,探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以逐步建立起像物质救灾那样完备、有效的心理救灾对策和措施,以胜任重大突发事件的心理救助,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面对这些,中国心理学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灾区人员的心理危机援助工作,并号召全国心理学工作者、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人员做出忠于职业的承诺。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也印发了《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来指导我们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构建。
1 对突发灾害事件与危机的反应表现
水灾、地震、空难、疾病爆发等突如其来的灾难事件发生时,个体所处的紧急状态会表现出情绪、认知、行为活动等一系列改变,这些改变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出现各种轻重不一的躯体症状,也可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严重时产生意志失控、情感紊乱等心理危机。危机反应主要表现在生理上、情绪上、认知上和行为上。在生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肠胃不适、腹泻、食欲下降、头痛、疲乏、失眠、做恶梦、容易惊吓、感觉呼吸困难或窒息、梗死感、肌肉紧张等。在情绪方面表现常出现害怕、焦虑、恐惧、怀疑、不信任、沮丧、忧郁、悲伤、易怒、绝望、无助、麻木、否认、孤独、紧张、不安、愤怒、烦躁、自责、过分敏感或警觉、无法放松、持续担忧、担心家人健康、害怕染病、害怕死去等。在认知方面常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缺乏自信、无法做决定、健忘、效能降低、不能把思想从危机事件上转移等。在行为方面表现为呈现反复洗手、反复消毒、社交退缩、逃避与疏离、不敢出门、害怕见人、暴饮暴食、容易自责或怪罪他人、不易信任他人等。
持续而强烈的危机反应,会同时对公众的躯体和心理健康造成影响。近年来,突发性公共事件频繁出现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的出现,昭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危机干预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很多研究和实例证明,在发生灾难性突发事件时,心理干预可起到缓解痛苦、调节情绪、塑造社会认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人际系统、鼓舞士气、引导正确态度、矫正社会行为等作用。有效的危机干预就是帮助人们获得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乃至稳定由危机引发的强烈的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对自己近期的生活有所调整,并学习到应对危机有效的策略与健康的行为。增进心理健康。现代意义的心理干预,主要体现在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的结合。就是要以人为本,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尊重。
2 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心理健康服务,危机干预是非常必要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危机干预是一种通过调动处于危机之中的个体自身潜能来重新建立或恢复危机爆发前的心理平衡状态的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技术。心理危机干预是针对严重的心理问题进行的紧急处理,避免事态的恶性发展,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人恢复心理健康。进行及时有效干预,可以避免自杀、自伤结果发生,保障个人生命安全,提高健康水平;同时可减少一些社会矛盾带来的心理障碍,避免矛盾激化,降低对他人的伤害及对社会的破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事故、灾害的后遗效应。目前危机干预已经日益成为临床心理服务的一个重要分支。危机心理干预在国外已有很大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在危机心理干预方面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也有完善的系统。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突发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模式尚未建立起来,目前大多干预措施及对策还处于研究和探讨阶段。 3 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对策
3.1 建立危机干预系统。积极开展心理援助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尝试。近年来,在一些心理学和公共管理专业人士的呼吁下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一些区市开展了这方面的尝试,2002年制定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中已经把受灾人群列为重点人群,提出“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针对我国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解决措施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随着医学模式的变化,我们进入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的现代医学模式。因此,面对突发事件,在指导思想上,我们要摆脱仅仅靠物质救援的单一思想。要体现出提供物质和精神救援与心理干预相结台的这种综合思路和意向。
(2)在法律上,要制定精神卫生方而的法律。把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到应急预案体系中。提升心理危机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心理危机干预一定要在专业限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违反专业心理干预无异于二次创伤。
(3)在实践中,要开展相应的应急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培训。除了相应的医学技术水平,还要让医生了解一些简单的心理知识,使危机干预活动通过医务人员第一时间传递给受影响的人群做到及时和有效。
(4)在经费上,加大对突发公共事件危机干预的经费投入。迅速组建包括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储备库、心理危机干预机动队和志愿者名册等组织,促进社会支持系统共同参与救助。
3.2 构建社会支持系统。建立危机干预的专业机构
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分为客观社会支持和主观社会支持两个因素。前者主要指,在实际工作生活中是否有人或组织以某种途径提供支持;后者主要指,医护人员本人主观感受到支持,一旦有应激事件发生,我们也要充分运用社区资源或组织有关心理学专家,建立心理咨询室,开展有针对性的谈心活动和心理咨询。学校、医院、流动人口居住区等人口稠密的地方,要进行定期心理知识讲座。还可利用社会力量,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加强社会心理沟通。为此,专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应该制定一套服务质量标准,形成专业认证准入制度。还要进行监督以评估其服务质量,以及持续的质量改善、系统的服务改革及对质量机制的审核。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的法律建设。据报道昆明市己成立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主要职责是提供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社会服务,开展心理危机监测和研究;承担社会宣传,临床服务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供院外心理卫生急救服务,社区居民心理健康促进服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处置等。
3.3 造就积极心理品质,培养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积极的心理品质是对抗心理危机的有效武器。另外,要树立现代意识,培养公众的心理承受力。(1)我们在平时应有风险意识,增强知识和手段的储备。当遇到危机时,则应该注意保持健康的心态,客观、理性和积极地应对我们所面临的困境。(2)学习相关信息的基本辨析能力与相应的专业知识,在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中,国民只具有常识不行,专业知识又不可能完全具备,公众就需要有超越于常识的一些准专业知识。(3)稳定的心理素质方面,突发事件最能反映国民的心理健康程度。因此,培养积极的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学会正确有效应对方式,以解决重大应激条件下引发的各种心理行为问题,这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功能的复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3.4 心理教助和干预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法规文件,指出了心理救助的必要性,明确了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心理救助责任。应该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危机心理健康服务的规律,建立健全危机心理健康服务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投入机制,出台统一的实践标准,推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需要强调的是,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危机干预的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和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它的有效实施依赖于一个由政府主导负责的高效的组织管理体制,来承担组织、协调、扶植、推进、和监管的职责。医院和研究所等专业组织应该负责对心理问题的专业处置以及对非专业人员的培训,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这不是一种程序化的心理治疗,而是一种心理服务。因此在使用技术的同时更要体现人文关怀,同时心理危机干预必须和社会支持系统结合起来。尤其是在遭遇重大灾害的时候,心理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者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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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应激;危机干预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灾难性事件的突发性、震撼性,可引起明显的心理痛苦,无论是心理索质多么好的人,都会悲痛、恐惧和绝望。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的强烈地震灾害,并波及我国的甘肃、重庆、云南等多个省市。这次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不但使灾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受波及省市的人们陷入焦虑恐慌的巨大心理压力之中(北川宣传部副部长冯翔之死引人深思)。如果能及时对整个受灾群体和高危人群进行心理社会干预。就能减轻灾后的不良心理应激反应,避免心理痛苦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促进灾害事件后的适应和心理康复。因此,探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以逐步建立起像物质救灾那样完备、有效的心理救灾对策和措施,以胜任重大突发事件的心理救助,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面对这些,中国心理学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灾区人员的心理危机援助工作,并号召全国心理学工作者、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人员做出忠于职业的承诺。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也印发了《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来指导我们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构建。
1 对突发灾害事件与危机的反应表现
水灾、地震、空难、疾病爆发等突如其来的灾难事件发生时,个体所处的紧急状态会表现出情绪、认知、行为活动等一系列改变,这些改变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出现各种轻重不一的躯体症状,也可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严重时产生意志失控、情感紊乱等心理危机。危机反应主要表现在生理上、情绪上、认知上和行为上。在生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肠胃不适、腹泻、食欲下降、头痛、疲乏、失眠、做恶梦、容易惊吓、感觉呼吸困难或窒息、梗死感、肌肉紧张等。在情绪方面表现常出现害怕、焦虑、恐惧、怀疑、不信任、沮丧、忧郁、悲伤、易怒、绝望、无助、麻木、否认、孤独、紧张、不安、愤怒、烦躁、自责、过分敏感或警觉、无法放松、持续担忧、担心家人健康、害怕染病、害怕死去等。在认知方面常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缺乏自信、无法做决定、健忘、效能降低、不能把思想从危机事件上转移等。在行为方面表现为呈现反复洗手、反复消毒、社交退缩、逃避与疏离、不敢出门、害怕见人、暴饮暴食、容易自责或怪罪他人、不易信任他人等。
持续而强烈的危机反应,会同时对公众的躯体和心理健康造成影响。近年来,突发性公共事件频繁出现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的出现,昭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危机干预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很多研究和实例证明,在发生灾难性突发事件时,心理干预可起到缓解痛苦、调节情绪、塑造社会认知、调整社会关系、整合人际系统、鼓舞士气、引导正确态度、矫正社会行为等作用。有效的危机干预就是帮助人们获得生理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乃至稳定由危机引发的强烈的恐惧、震惊或悲伤的情绪,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对自己近期的生活有所调整,并学习到应对危机有效的策略与健康的行为。增进心理健康。现代意义的心理干预,主要体现在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的结合。就是要以人为本,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尊重。
2 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心理健康服务,危机干预是非常必要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危机干预是一种通过调动处于危机之中的个体自身潜能来重新建立或恢复危机爆发前的心理平衡状态的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技术。心理危机干预是针对严重的心理问题进行的紧急处理,避免事态的恶性发展,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人恢复心理健康。进行及时有效干预,可以避免自杀、自伤结果发生,保障个人生命安全,提高健康水平;同时可减少一些社会矛盾带来的心理障碍,避免矛盾激化,降低对他人的伤害及对社会的破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事故、灾害的后遗效应。目前危机干预已经日益成为临床心理服务的一个重要分支。危机心理干预在国外已有很大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在危机心理干预方面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也有完善的系统。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突发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模式尚未建立起来,目前大多干预措施及对策还处于研究和探讨阶段。 3 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对策
3.1 建立危机干预系统。积极开展心理援助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尝试。近年来,在一些心理学和公共管理专业人士的呼吁下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一些区市开展了这方面的尝试,2002年制定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中已经把受灾人群列为重点人群,提出“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针对我国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解决措施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随着医学模式的变化,我们进入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的现代医学模式。因此,面对突发事件,在指导思想上,我们要摆脱仅仅靠物质救援的单一思想。要体现出提供物质和精神救援与心理干预相结台的这种综合思路和意向。
(2)在法律上,要制定精神卫生方而的法律。把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到应急预案体系中。提升心理危机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心理危机干预一定要在专业限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违反专业心理干预无异于二次创伤。
(3)在实践中,要开展相应的应急培训,特别是要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培训。除了相应的医学技术水平,还要让医生了解一些简单的心理知识,使危机干预活动通过医务人员第一时间传递给受影响的人群做到及时和有效。
(4)在经费上,加大对突发公共事件危机干预的经费投入。迅速组建包括心理危机干预专家储备库、心理危机干预机动队和志愿者名册等组织,促进社会支持系统共同参与救助。
3.2 构建社会支持系统。建立危机干预的专业机构
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分为客观社会支持和主观社会支持两个因素。前者主要指,在实际工作生活中是否有人或组织以某种途径提供支持;后者主要指,医护人员本人主观感受到支持,一旦有应激事件发生,我们也要充分运用社区资源或组织有关心理学专家,建立心理咨询室,开展有针对性的谈心活动和心理咨询。学校、医院、流动人口居住区等人口稠密的地方,要进行定期心理知识讲座。还可利用社会力量,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加强社会心理沟通。为此,专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应该制定一套服务质量标准,形成专业认证准入制度。还要进行监督以评估其服务质量,以及持续的质量改善、系统的服务改革及对质量机制的审核。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的法律建设。据报道昆明市己成立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主要职责是提供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的社会服务,开展心理危机监测和研究;承担社会宣传,临床服务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供院外心理卫生急救服务,社区居民心理健康促进服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应急处置等。
3.3 造就积极心理品质,培养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积极的心理品质是对抗心理危机的有效武器。另外,要树立现代意识,培养公众的心理承受力。(1)我们在平时应有风险意识,增强知识和手段的储备。当遇到危机时,则应该注意保持健康的心态,客观、理性和积极地应对我们所面临的困境。(2)学习相关信息的基本辨析能力与相应的专业知识,在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中,国民只具有常识不行,专业知识又不可能完全具备,公众就需要有超越于常识的一些准专业知识。(3)稳定的心理素质方面,突发事件最能反映国民的心理健康程度。因此,培养积极的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学会正确有效应对方式,以解决重大应激条件下引发的各种心理行为问题,这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功能的复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3.4 心理教助和干预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法规文件,指出了心理救助的必要性,明确了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心理救助责任。应该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危机心理健康服务的规律,建立健全危机心理健康服务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投入机制,出台统一的实践标准,推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需要强调的是,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危机干预的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和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它的有效实施依赖于一个由政府主导负责的高效的组织管理体制,来承担组织、协调、扶植、推进、和监管的职责。医院和研究所等专业组织应该负责对心理问题的专业处置以及对非专业人员的培训,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针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这不是一种程序化的心理治疗,而是一种心理服务。因此在使用技术的同时更要体现人文关怀,同时心理危机干预必须和社会支持系统结合起来。尤其是在遭遇重大灾害的时候,心理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者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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